草擬見證遺囑 律師收費
草擬見證遺囑律師收費可以平至$1000-1500
簡單遺產承辦律師費 : 數千元
注意:有物業、公司生意股權的遺產,應盡可能聘請富經驗的律師樓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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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是財產計劃的捷徑:平宜‧可靠‧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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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是財產計劃的捷徑:平宜‧可靠‧易明
由於新冠病毒蔓延,美國確診人數相當多,一些有樓有股的人為防萬一,紛紛立下遺囑,香港疫情較輕,但民衆訂立遺囑之風亦大。美國的少數人為貪方便,在網上草草立下遺囑,網上見證,便作算數,但實際上,這類遺囑在香港遺囑法律下,不具效力,市民千萬小心破財受騙,兼且得到一張廢遺囑。
有美國的遺產律師指出,自行立遺囑和網上立遺囑未符合各州的法律規定,肯定不能獲法院承認,落個「無遺囑」的田地。至於網上見證,葉謝鄧律師行的謝連忠律師指出,由於遺囑證人在網上見證,並不是在簽署遺囑者的現場,已被香港律師會質疑,指示律師們切忌採用。
香港情況有別於美國,由於在香港找律師辦遺囑,方便兼平宜實惠,市民一律都是找律師來辦理遺囑一事,三兩千元和三幾日便可以搞掂完成,極少數的人,被一些無律師資格的人蒙騙誤導,誤以為是一件簡單容易的事,結果寫下一份「廢遺囑」,變成承繼人或子女們爭產爭論不和的罪魁禍首。
香港法律不存在公証遺囑的制度,這點跟中國大陸和台灣法規有所不同。找律師草擬見證訂立遺囑,輕快平宜,律師收費可以平至$1000,反過來說,自製遺囑存在無效風險,遺囑變了廢遺囑,先人的良好承繼分配意願,無法實現。
在香港,訂立一份有效遺囑,毋須公証,法律亦無規定要由律師草擬代辦,亦無規定要由律師見證。因此,自書遺囑,只要合乎遺囑條例(香港法例)的規定,不由律師草擬,沒有律師見證,一樣具備法律效力。但這不代表法例沒有規定遺囑的應有格式,不代表遺囑可隨意由自己編寫訂立。
自書遺囑帶有無效風險,便是未能乎合遺囑條例的格式要求,令遺囑沒有執行效力,有遺囑變成無遺囑。立遺囑人的意願未能按無效遺囑的內容,將其遺產予以分配。因此,將草擬遺囑和見證遺囑等訂立遺囑中重大要務,交由有經驗的律師辦理,是最安全不過的,委托對遺產認証有充分法律實務經驗的律師來辦理,更為值得。
2004年,李澤楷為個人日後遺產作出安排,將名下控股公司的私人公司股權,注入兩個信託基金(Trust Funds),資產估計時值約48億元。李澤楷是富翁,一般人知道信託費用高昂,運作方法難明,因此,生前就財產作安排,大多數人可選遺囑。
成立信託好處 :避免後人爭產‧資產保護,不受破產法影響,對年幼子女作生活和教育上安排,遺產不會因辦理遺產承辦受凍結。
訂立遺囑:財產計劃「捷徑」
訂立遺囑,是最簡易的財產計劃方式:平宜‧可靠‧易明,又可更改。1000元便可以有一張由律師草擬見証的遺囑。
我們可以提供(1)簡單遺囑和(2)度身訂造遺囑的平安紙起擬服務。
死後遺產承辦
死前沒有辦好遺產分配,後人便要申請遺產承辦。遺產承辦必須經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辦理,取得遺產承辦書。
只有遺產承辦書才可認證被指名者,有權領取死者名下的金錢或財產,並將之支付或轉移。歡迎接觸我們的律師進一步了解我們的遺產承辦法律服務。
為何選擇葉謝鄧律師行 :本行律師亦曾辦理大額遺產個案,經驗豐富。
© 2004 葉謝鄧律師行 版權所有 不得轉載
縱使立遺囑是最平宜簡單直接的方式,我們仍可認識生前設立信託(Trust)的好處和壞處。主要來說,香港已取消了遺產稅,避稅是過去成立信託的主要好處,現在已失去。
信託好處
信託壞處
一些人設立信託的同時,也訂立遺囑(will)但是沒,遺囑內容的主目的,是將未在信託處置的財產,經遺囑處置,例如,將500萬元捐贈給某慈善機構,或將某項財產,如私人企業股份交給兒子,由他直接擁有,生主不息。
有遺囑但沒設信託的好處
有遺囑但沒設信託的壞處
利:
弊:
本律師行的財產計劃法律服務,由千多元至數萬多元不等。以下文件,以低價提供,優惠全港市民:
﹡平安書(簡單遺囑): $1,000-$1,500
﹡度身訂造遺囑 :$1,500 - $3,900 (視乎複雜性)
較複雜的遺囑須度身訂造,較為花費,但仍是物有所值,切勿為省下少數金錢而不照自己意願分配家財。
請致電各辦事處向我們的同事查詢或問價。立囑入須臨本行簽署,如需要前往醫院或外出,由於花時,收費另議。
遺產承辦必須經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辦理,領取遺產承辦書。有遺囑和無遺囑的承辦是有點不同的。
只有承辦書才可認證被指名者,有權領取死者名下的金錢或財產,並將之支付或轉移。歡迎接觸我們的律師進一步了解我們的遺產承辦法律服務。
以下文件,以低價提供,優惠全港市民:
較複雜的遺囑須度身訂造,較為花費,但仍是物有所值,切勿為省下少數金錢而不照自己意願分配家財。
請致電各辦事處向我們的同事查詢或問價。立囑入須臨本行簽署,如需要前往醫院或外出,由於花時,收費另議。
遺產承辦律師費:簡單 : 數千元。
任何遺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均不得撤銷,除非:
遺囑簽立後,其中的塗改、安插於行間的字或其他更改均不具任何效力或作用,除非在作如此更改前,遺囑的字義或作用並不明顯,而該等更改是由立遺囑人以他在作出該等更改時可有效地簽立遺囑的方式簽立。
立遺囑人及任何所需的見證人如依以下規定簽署,該遺囑連同更改的部分即當作已妥為簽立:
遺囑條例(Will Ordinance)規定,遺囑須符合以下規定,否則無效:
無遺囑
死者沒有簽立遺囑便去世,死者的遺產便依照無遺囑繼承法律辦理。
後人要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管理書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條,有權申請遺產管理書的死者親屬後人,優先次序如下:
至於遺產管理人的數目,最多可有四個。如有多於一人有同等申請遺產管理書的資格,又就申請問題出現爭拗,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由法官決定誰可被委任做遺產管理人(Administrator)。
特區政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二零零四年七月《遺產稅檢討諮詢文件》曾經引述:“遺產稅是不公平的稅項, 因為有關人士可透過成立離岸信託輕易逃稅,當局只能向那些不能負擔稅務顧問費用以避稅的人士成功徵稅。”
注意:《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的影響:
若一名人士在法案生效日期(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零時零分或之後去世,他的遺產將無須繳付遺產稅。
徵收100元的象徵性稅款:然而,法案將具有追溯效力,在條例生效後,在2005年7月15日零時零分或之後,但在法案生效日期前(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去世人士的遺產,如有關遺產的評估總值超過750萬元,當局只會對遺產徵收100元的象徵性稅款;多繳的遺產稅,將獲退還。徵收象徵性稅款會確保所有提述實際收費或繳付遺產稅的現行法律條文和法律文件,不會受到質疑。
以往,在生時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以信託方式避交遺產稅,兼且無須訂立遺囑和避免死後要辦理遺產承辦手續。不過,由於香港已取消遺產稅,遺產稅已經成為一個不必要的考慮。
那麼,為甚麼一些人仍立遺囑?其原因是:
注意:《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的影響:
若一名人士在法案生效日期(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零時零分或之後去世,他的遺產將無須繳付遺產稅。
法案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生效。
法案將具有追溯效力
若一名人士在法案生效日期當日零時零分或之後去世,他的遺產將無須繳付遺產稅。然而,法案將具有追溯效力,在條例生效後,在2005年7月15日零時零分或之後但在法案生效日期前去世人士的遺產,如有關遺產的評估總值超過750萬元,當局只會對遺產徵收100元的象徵性稅款;多繳的遺產稅,將獲退還。徵收象徵性稅款會確保所有提述實際收費或繳付遺產稅的現行法律條文和法律文件,不會受到質疑。
一向以來,遺產稅的評核程序與遺產承辦的程序環環相扣,故亦間接地為遺產受益人在遺產權益方面提供保障。今日獲立法會通過的《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採納了議員、香港律師會、及香港銀行公會等組織的意見,使整個保障遺產受益人的法律框架及配套機制在取消遺產稅評稅程序後更為妥善。
保障遺產受益人的五個機制:
新的保障遺產受益人的機制有五個要素:
* 有關法例加入了刑事條文,以阻嚇任何人在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擅自處理遺產;
* 為免削弱現行法例對遺產受益人既有的保障,新條例強制規定遺產代理人擬備遺產清單;
* 為了確保死者家屬或遺屬能在缺乏金錢而又有急需的情況下得以處理死者的後事或維持遺屬的生活,新條例在《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加入條文,賦予民政事務局局長按申請授權從死者的銀行戶口發放款項,以支付死者的殮葬費用和應付死者生前受養而又在遺產中享有權益的人的生活開支;
* 設立一套機制,方便遺產代理人及受益人在法院未發出遺產承辦書前,開啟死者生前租用的銀行保管箱;
* 加設一個豁免處理小額遺產人士擅自處理遺產的刑事責任的機制,藉以在保障受益人的權益和避免為遺產代理人帶來不必要的負擔之間取得平衡。
民政事務局局長職能:
為了確保死者的家屬或遺屬不會因取消遺產稅及相關程序而受到影響,條例賦權民政事務局局長執行以下幾項職能,以利便市民大眾處理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後去世人士的遺產:
一、 發出支用款項證明書,以支付死者的殮葬開支及向在死者生前受養並於有關遺產享有權益的人支付生活費;
二、 發出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即檢視證明書),並派公職人員見證檢視保管箱的過程及在檢視證明書持有人在擬備物品清單過程中有需要的時候,提供協助;
三、 發出取去物品授權書,讓持有人自銀行保管箱取出指定的文件或物品;
四、 發出確認通知書,確認收到遺產代理人提交有關遺產總值不超過5萬元而只包括金錢的誓章。」
倘死者本人開設或與他人聯名開設保險箱,則申請人在填報任何遺產稅表格前,須前往或致函遺產稅署,安排時間開啟保險箱,以便開列保險箱內物品的清單。
注意:干預死者的遺產 (intermeddling)
任何人士如干預死者的遺產(即未先行向遺產稅署署長遞交有關宣誓書/遺產呈報表,而佔有或以任何方式管理死者遺產的任何部分,或該遺產所得收益的任何部分),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另加罰相等於死者遺下的全部財產所應繳稅款三倍的罰款。
干預死者的遺產,最為常見:
注意:《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廢除了遺產稅:
若遺產持有人在2006年2月11日零時零分或之後去世,他的遺產將無須繳付遺產稅。
徵收100元的象徵性稅款:然而,法案將具有追溯效力,在條例生效後,在2005年7月15日零時零分或之後,但在法案生效日期前(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去世人士的遺產,如有關遺產的評估總值超過750萬元,當局只會對遺產徵收100元的象徵性稅款;多繳的遺產稅,將獲退還。徵收象徵性稅款會確保所有提述實際收費或繳付遺產稅的現行法律條文和法律文件,不會受到質疑。
死者親人在申領遺囑檢定證明書或遺產管理證明書之前,必須先領取遺產稅證書。
如果遺產價值不菲,或涉及複雜的問題,則死者親人宜盡速徵詢律師的意見、以免費時失事。
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須在死者逝世日期起計六個月內遞交下列任何一份文件,並一併繳納稅款(如須繳納者),有關文件包括:
罰則:
倘在死者去世後超過十二個月仍未遞交宣誓書/遺產呈報表,當局則會按適用的稅率徵收雙倍遺產稅。
注意:《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廢除了遺產稅:
若遺產持有人在2006年2月11日零時零分或之後去世,他的遺產將無須繳付遺產稅。
徵收100元的象徵性稅款:然而,法案將具有追溯效力,在條例生效後,在2005年7月15日零時零分或之後,但在法案生效日期前(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去世人士的遺產,如有關遺產的評估總值超過750萬元,當局只會對遺產徵收100元的象徵性稅款;多繳的遺產稅,將獲退還。徵收象徵性稅款會確保所有提述實際收費或繳付遺產稅的現行法律條文和法律文件,不會受到質疑。
遺產稅是就死者在逝世之日遺下位於本港的財產所徵收的稅項。
財產包括下列各項:
注意:
必須指出,遺囑執行人(executor)固然須繳納遺產稅,但上述財產受贈人(donee of the gift)、財產尚存聯權共有人(surviving joint tenant)、受託人(trustee)亦須繳納遺產稅。
注意:《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廢除了遺產稅:
若遺產持有人在2006年2月11日零時零分或之後去世,他的遺產將無須繳付遺產稅。
徵收100元的象徵性稅款:然而,法案將具有追溯效力,在條例生效後,在2005年7月15日零時零分或之後,但在法案生效日期前(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去世人士的遺產,如有關遺產的評估總值超過750萬元,當局只會對遺產徵收100元的象徵性稅款;多繳的遺產稅,將獲退還。徵收象徵性稅款會確保所有提述實際收費或繳付遺產稅的現行法律條文和法律文件,不會受到質疑。
不同價值的遺產, 其課稅稅率也不同, 由5%至15%不等, 情況如下:
遺產值 | 遺產稅稅率 |
750 萬元或以下 | 0% |
750 萬元至900 萬元 | 5% |
900 萬元至1,050 萬元 | 10% |
1,050 萬元以上 | 15% |
未繳付的遺產稅須付利息:
倘若死者遺產須繳遺產稅,供盡快辦理。
根據《遺產稅條例》規定, 未繳付的遺產稅須付利息, 在死者去世日期起計六個月內,年息定為四厘, 其後的年息定為八厘, 直至遺產稅清繳為止。
注意:《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廢除了遺產稅:
若遺產持有人在2006年2月11日零時零分或之後去世,他的遺產將無須繳付遺產稅。
徵收100元的象徵性稅款:然而,法案將具有追溯效力,在條例生效後,在2005年7月15日零時零分或之後,但在法案生效日期前(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去世人士的遺產,如有關遺產的評估總值超過750萬元,當局只會對遺產徵收100元的象徵性稅款;多繳的遺產稅,將獲退還。徵收象徵性稅款會確保所有提述實際收費或繳付遺產稅的現行法律條文和法律文件,不會受到質疑。
根據《遺產稅條例》(第111 章) , 在死者去世時轉移的所有財產, 不論動產和不動產, 均須課徵遺產稅。根據地域來源徵稅原則, 只有在死者去世時位於香港的財產, 才須課稅。
該條例亦訂明若干獲豁免課稅的項目, 包括:
注意:《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廢除了遺產稅:
若遺產持有人在2006年2月11日零時零分或之後去世,他的遺產將無須繳付遺產稅。
徵收100元的象徵性稅款:然而,法案將具有追溯效力,在條例生效後,在2005年7月15日零時零分或之後,但在法案生效日期前(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去世人士的遺產,如有關遺產的評估總值超過750萬元,當局只會對遺產徵收100元的象徵性稅款;多繳的遺產稅,將獲退還。徵收象徵性稅款會確保所有提述實際收費或繳付遺產稅的現行法律條文和法律文件,不會受到質疑。
要向律師提供以下資料:
要向律師提供以下文件。
如果文件是由香港以外的地方發出,可能要辦理公證、加簽或翻譯手續。請向律師查詢。
星期一至五 10AM - 6PM (lunch 1:00-2:15pm)
星期六 10AM - 1PM
香港區
香港金鐘夏愨道18號
海富中心1座29樓29C2室
(近金鐘港鐵站A出口)
電話(852) 6214-9999
灣仔宜興大廈地址
香港灣仔莊士敦道120號宜興大廈2樓
(近灣仔港鐵站A3出口)
電話6889-6880
中環永安集團大廈地址
香港中環德輔道中71號
永安集團大廈18樓1801室
(近中環港鐵站C出口)
電話641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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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柏麗廣場地址
新界屯門屯喜路2號柏麗廣場23樓1室
(屯門大會堂側)
電話(852) 6549-9999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可以擔任遺產管理官
就數額不超過150,000元的遺產,由於遺產規模細,找律師代辦收費並不化算,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可以擔任遺產管理官,充任遺產承辦人的工作,處理這些小額遺產。遺產管理官和數額不超過150,000元的遺產(小額遺產),可以簡易方式完成遺產承辦,省錢省時。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是小額遺產的當然遺產管理官。遺產管理官為小額遺產提供一個廉宜的處理方法,便民利民。他協助遺產受益人以簡易的方法從遺產中獲得金錢,省錢同時不可快速完成整個遺產處理程序。
遺產管理官通常會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但條必須屬於小額,即由手頭現金、銀行存款及/或強積金組成,數額不超過150,000元的遺產。
遺產管理官收費
遺產管理官根據遺產的總值收費:
(a) 首1,000元 ....................... 5%
(b) 其後4,000元 ................ 2.5%
(c) 餘額 ...................................1%
遺產承辦處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
下午二時至下午五時
星期六: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
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停止辦公。
遺產承辦處電話
2840 1683
遺產承辦處地址
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低層三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