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領遺產稅證書的程序
《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

保險箱內的財物處置:金銀首飾珠寶

倘死者本人開設或與他人聯名開設保險箱,則申請人在填報任何遺產稅表格前,須前往或致函遺產稅署,安排時間開啟保險箱,以便開列保險箱內物品的清單。

注意:干預死者的遺產 (intermeddling)

任何人士如干預死者的遺產(即未先行向遺產稅署署長遞交有關宣誓書/遺產呈報表,而佔有或以任何方式管理死者遺產的任何部分,或該遺產所得收益的任何部分),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另加罰相等於死者遺下的全部財產所應繳稅款三倍的罰款。

干預死者的遺產,最為常見:

  • 干預保險箱財物和
  • 干預銀行聯名戶口存款

注意:《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廢除了遺產稅:

若遺產持有人在2006年2月11日零時零分或之後去世,他的遺產將無須繳付遺產稅

徵收100元的象徵性稅款:然而,法案將具有追溯效力,在條例生效後,在2005年7月15日零時零分或之後,但在法案生效日期前(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去世人士的遺產,如有關遺產的評估總值超過750萬元,當局只會對遺產徵收100元的象徵性稅款;多繳的遺產稅,將獲退還。徵收象徵性稅款會確保所有提述實際收費或繳付遺產稅的現行法律條文和法律文件,不會受到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