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
法案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生效。
法案將具有追溯效力
若一名人士在法案生效日期當日零時零分或之後去世,他的遺產將無須繳付遺產稅。然而,法案將具有追溯效力,在條例生效後,在2005年7月15日零時零分或之後但在法案生效日期前去世人士的遺產,如有關遺產的評估總值超過750萬元,當局只會對遺產徵收100元的象徵性稅款;多繳的遺產稅,將獲退還。徵收象徵性稅款會確保所有提述實際收費或繳付遺產稅的現行法律條文和法律文件,不會受到質疑。
一向以來,遺產稅的評核程序與遺產承辦的程序環環相扣,故亦間接地為遺產受益人在遺產權益方面提供保障。今日獲立法會通過的《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採納了議員、香港律師會、及香港銀行公會等組織的意見,使整個保障遺產受益人的法律框架及配套機制在取消遺產稅評稅程序後更為妥善。
保障遺產受益人的五個機制:
新的保障遺產受益人的機制有五個要素:
* 有關法例加入了刑事條文,以阻嚇任何人在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擅自處理遺產;
* 為免削弱現行法例對遺產受益人既有的保障,新條例強制規定遺產代理人擬備遺產清單;
* 為了確保死者家屬或遺屬能在缺乏金錢而又有急需的情況下得以處理死者的後事或維持遺屬的生活,新條例在《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加入條文,賦予民政事務局局長按申請授權從死者的銀行戶口發放款項,以支付死者的殮葬費用和應付死者生前受養而又在遺產中享有權益的人的生活開支;
* 設立一套機制,方便遺產代理人及受益人在法院未發出遺產承辦書前,開啟死者生前租用的銀行保管箱;
* 加設一個豁免處理小額遺產人士擅自處理遺產的刑事責任的機制,藉以在保障受益人的權益和避免為遺產代理人帶來不必要的負擔之間取得平衡。
民政事務局局長職能:
為了確保死者的家屬或遺屬不會因取消遺產稅及相關程序而受到影響,條例賦權民政事務局局長執行以下幾項職能,以利便市民大眾處理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後去世人士的遺產:
一、 發出支用款項證明書,以支付死者的殮葬開支及向在死者生前受養並於有關遺產享有權益的人支付生活費;
二、 發出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即檢視證明書),並派公職人員見證檢視保管箱的過程及在檢視證明書持有人在擬備物品清單過程中有需要的時候,提供協助;
三、 發出取去物品授權書,讓持有人自銀行保管箱取出指定的文件或物品;
四、 發出確認通知書,確認收到遺產代理人提交有關遺產總值不超過5萬元而只包括金錢的誓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