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遺囑 Intestacy須依無遺囑繼承法承辦遺產
無遺囑
死者沒有簽立遺囑便去世,死者的遺產便依照無遺囑繼承法律辦理。
後人要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管理書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條,有權申請遺產管理書的死者親屬後人,優先次序如下:
- 尚存的配偶;
- 死者的子女;
-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 死者的兄弟姊妹,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姊妹的後裔。
至於遺產管理人的數目,最多可有四個。如有多於一人有同等申請遺產管理書的資格,又就申請問題出現爭拗,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由法官決定誰可被委任做遺產管理人(Administra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