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領遺產稅證書的程序
死者親人在申領遺囑檢定證明書或遺產管理證明書之前,必須先領取遺產稅證書。
如果遺產價值不菲,或涉及複雜的問題,則死者親人宜盡速徵詢律師的意見、以免費時失事。
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須在死者逝世日期起計六個月內遞交下列任何一份文件,並一併繳納稅款(如須繳納者),有關文件包括:
- 遺產呈報宣誓書(IRED表格第一號)
- 遺產簡易呈報表(IRED表格第六十三A號)
- 遺產呈報表(IRED表格第十二號)。
罰則:
倘在死者去世後超過十二個月仍未遞交宣誓書/遺產呈報表,當局則會按適用的稅率徵收雙倍遺產稅。
注意:《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廢除了遺產稅:
若遺產持有人在2006年2月11日零時零分或之後去世,他的遺產將無須繳付遺產稅。
徵收100元的象徵性稅款:然而,法案將具有追溯效力,在條例生效後,在2005年7月15日零時零分或之後,但在法案生效日期前(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去世人士的遺產,如有關遺產的評估總值超過750萬元,當局只會對遺產徵收100元的象徵性稅款;多繳的遺產稅,將獲退還。徵收象徵性稅款會確保所有提述實際收費或繳付遺產稅的現行法律條文和法律文件,不會受到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