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納遺產稅的財產

遺產稅是就死者在逝世之日遺下位於本港的財產所徵收的稅項。

財產包括下列各項:

  • 死者擁有的全部資產;
  • 死者與他人聯名擁有的全部資產 (joint property);及  
  • 死者去世前三年作出的贈與視為去世時轉移的財產 (gift inter vivos)。

注意:

必須指出,遺囑執行人(executor)固然須繳納遺產稅,但上述財產受贈人(donee of the gift)、財產尚存聯權共有人(surviving joint tenant)、受託人(trustee)亦須繳納遺產稅。

注意:《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廢除了遺產稅:

若遺產持有人在2006年2月11日零時零分或之後去世,他的遺產將無須繳付遺產稅

徵收100元的象徵性稅款:然而,法案將具有追溯效力,在條例生效後,在2005年7月15日零時零分或之後,但在法案生效日期前(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去世人士的遺產,如有關遺產的評估總值超過750萬元,當局只會對遺產徵收100元的象徵性稅款;多繳的遺產稅,將獲退還。徵收象徵性稅款會確保所有提述實際收費或繳付遺產稅的現行法律條文和法律文件,不會受到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