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囑

任何遺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均不得撤銷,除非:

  • 因締結婚姻而撤銷
  • 藉另一有效的遺囑而撤銷
  • 藉立遺囑人可有效地簽立遺囑的方式簽立的遺囑撤銷書而撤銷;或
  • 由立遺囑人,或由其他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並依其指示,在立意撤銷該遺囑的情況下將該遺囑燒毀、撕毀或以其他方法毀滅而撤銷。

更改已簽立的遺囑

遺囑簽立後,其中的塗改、安插於行間的字或其他更改均不具任何效力或作用,除非在作如此更改前,遺囑的字義或作用並不明顯,而該等更改是由立遺囑人以他在作出該等更改時可有效地簽立遺囑的方式簽立。

立遺囑人及任何所需的見證人如依以下規定簽署,該遺囑連同更改的部分即當作已妥為簽立:

  • 在遺囑上與更改處相對或接近之處的卷旁或其他部分簽署;或
  • 於述及該項更改的備忘錄的末端、結尾或相對處,及在遺囑的結尾或其他部分簽署。


遺囑須符合法律規定

遺囑條例(Will Ordinance)規定,遺囑須符合以下規定,否則無效:

  • 以書面訂立,並由立遺囑人簽署,或由其他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並依其指示簽署
  • 看來立遺囑人是欲以其簽署而令該遺囑生效的
  • 立遺囑人是在2名或2名以上同時在場的見證人面前作出該簽署或承認該簽署;及
  • 每名見證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但不必在其他見證人面前):
    1. 作見證並簽署該遺囑;或
    2. 承認其所作的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