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箱內的財物處置:金銀首飾珠寶

倘死者本人開設或與他人聯名開設保險箱,則申請人在填報任何遺產稅表格前,須前往或致函遺產稅署,安排時間開啟保險箱,以便開列保險箱內物品的清單。

注意:干預死者的遺產 (intermeddling)

任何人士如干預死者的遺產(即未先行向遺產稅署署長遞交有關宣誓書/遺產呈報表,而佔有或以任何方式管理死者遺產的任何部分,或該遺產所得收益的任何部分),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另加罰相等於死者遺下的全部財產所應繳稅款三倍的罰款。

干預死者的遺產,最為常見:

  • 干預保險箱財物和
  • 干預銀行聯名戶口存款

注意:《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廢除了遺產稅:

若遺產持有人在2006年2月11日零時零分或之後去世,他的遺產將無須繳付遺產稅

徵收100元的象徵性稅款:然而,法案將具有追溯效力,在條例生效後,在2005年7月15日零時零分或之後,但在法案生效日期前(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去世人士的遺產,如有關遺產的評估總值超過750萬元,當局只會對遺產徵收100元的象徵性稅款;多繳的遺產稅,將獲退還。徵收象徵性稅款會確保所有提述實際收費或繳付遺產稅的現行法律條文和法律文件,不會受到質疑。


申領遺產稅證書的程序

死者親人在申領遺囑檢定證明書或遺產管理證明書之前,必須先領取遺產稅證書。

如果遺產價值不菲,或涉及複雜的問題,則死者親人宜盡速徵詢律師的意見、以免費時失事。

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須在死者逝世日期起計六個月內遞交下列任何一份文件,並一併繳納稅款(如須繳納者),有關文件包括:

  • 遺產呈報宣誓書(IRED表格第一號)
  • 遺產簡易呈報表(IRED表格第六十三A號)
  • 遺產呈報表(IRED表格第十二號)。

罰則:

倘在死者去世後超過十二個月仍未遞交宣誓書/遺產呈報表,當局則會按適用的稅率徵收雙倍遺產稅。

注意:《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廢除了遺產稅:

若遺產持有人在2006年2月11日零時零分或之後去世,他的遺產將無須繳付遺產稅

徵收100元的象徵性稅款:然而,法案將具有追溯效力,在條例生效後,在2005年7月15日零時零分或之後,但在法案生效日期前(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去世人士的遺產,如有關遺產的評估總值超過750萬元,當局只會對遺產徵收100元的象徵性稅款;多繳的遺產稅,將獲退還。徵收象徵性稅款會確保所有提述實際收費或繳付遺產稅的現行法律條文和法律文件,不會受到質疑。


須納遺產稅的財產

遺產稅是就死者在逝世之日遺下位於本港的財產所徵收的稅項。

財產包括下列各項:

  • 死者擁有的全部資產;
  • 死者與他人聯名擁有的全部資產 (joint property);及  
  • 死者去世前三年作出的贈與視為去世時轉移的財產 (gift inter vivos)。

注意:

必須指出,遺囑執行人(executor)固然須繳納遺產稅,但上述財產受贈人(donee of the gift)、財產尚存聯權共有人(surviving joint tenant)、受託人(trustee)亦須繳納遺產稅。

注意:《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廢除了遺產稅:

若遺產持有人在2006年2月11日零時零分或之後去世,他的遺產將無須繳付遺產稅

徵收100元的象徵性稅款:然而,法案將具有追溯效力,在條例生效後,在2005年7月15日零時零分或之後,但在法案生效日期前(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去世人士的遺產,如有關遺產的評估總值超過750萬元,當局只會對遺產徵收100元的象徵性稅款;多繳的遺產稅,將獲退還。徵收象徵性稅款會確保所有提述實際收費或繳付遺產稅的現行法律條文和法律文件,不會受到質疑。


香港遺產稅稅率

不同價值的遺產, 其課稅稅率也不同, 由5%至15%不等, 情況如下:

遺產值 遺產稅稅率
750 萬元或以下 0%
750 萬元至900 萬元 5%
900 萬元至1,050 萬元 10%
1,050 萬元以上 15%

未繳付的遺產稅須付利息:

倘若死者遺產須繳遺產稅,供盡快辦理。

根據《遺產稅條例》規定, 未繳付的遺產稅須付利息, 在死者去世日期起計六個月內,年息定為四厘, 其後的年息定為八厘, 直至遺產稅清繳為止。

注意:《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廢除了遺產稅

若遺產持有人在2006年2月11日零時零分或之後去世,他的遺產將無須繳付遺產稅

徵收100元的象徵性稅款:然而,法案將具有追溯效力,在條例生效後,在2005年7月15日零時零分或之後,但在法案生效日期前(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去世人士的遺產,如有關遺產的評估總值超過750萬元,當局只會對遺產徵收100元的象徵性稅款;多繳的遺產稅,將獲退還。徵收象徵性稅款會確保所有提述實際收費或繳付遺產稅的現行法律條文和法律文件,不會受到質疑。


獲豁免遺產稅課稅的項目

根據《遺產稅條例》(第111 章) , 在死者去世時轉移的所有財產, 不論動產和不動產, 均須課徵遺產稅。根據地域來源徵稅原則, 只有在死者去世時位於香港的財產, 才須課稅。

該條例亦訂明若干獲豁免課稅的項目, 包括:

  • 在香港為慈善目的而轉移的財產;
  • 由死者尚存配偶繼承的婚姻住所;
  • 人壽保險利益; 以及
  • 總值低於某個限額(現為750 萬元)的遺產。

注意:《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廢除了遺產稅:

若遺產持有人在2006年2月11日零時零分或之後去世,他的遺產將無須繳付遺產稅

徵收100元的象徵性稅款:然而,法案將具有追溯效力,在條例生效後,在2005年7月15日零時零分或之後,但在法案生效日期前(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去世人士的遺產,如有關遺產的評估總值超過750萬元,當局只會對遺產徵收100元的象徵性稅款;多繳的遺產稅,將獲退還。徵收象徵性稅款會確保所有提述實際收費或繳付遺產稅的現行法律條文和法律文件,不會受到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