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設立信託

縱使立遺囑是最平宜簡單直接的方式,我們仍可認識生前設立信託(Trust)的好處和壞處。主要來說,香港已取消了遺產稅,避稅是過去成立信託的主要好處,現在已失去。

信託好處

  • 避免法庭認證之手續,昂貴花費及防止遺產長期凍結之不便,可迅速分配遺產
  • 有隱密性,遺產資料不會像遺囑一樣成為公共記錄
  • 可有最大幅度的控制支配能力
  • 在設立人失去法定生理及意志判斷能力時,不須經由認證法庭指派資產管理者(manager)
  • 具伸縮性,設立人可依需要隨時增加資產,及設立“持久授權書”(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指定某人在自己不能管理事務時代為處理
  • 非常不易反駁爭辯,促進家族安定和諧

信託壞處

  • 設立時須經過謹慎考慮所有個人家族財務計劃、稅法及心理期望等等
  • 資產移轉入信託的手續比較繁複
  • 設立費用可能比前二者高
  • 香港已取消了遺產稅,過去成立信託,已失去此好處。

有遺囑的好處

一些人設立信託的同時,也訂立遺囑(will)但是沒,遺囑內容的主目的,是將未在信託處置的財產,經遺囑處置,例如,將500萬元捐贈給某慈善機構,或將某項財產,如私人企業股份交給兒子,由他直接擁有,生主不息。

有遺囑但沒設信託的好處

  • 遺囑隨時可以依法修改
  • 生前可控制及指定繼承人
  • 設立費用不高,,簡單遺囑,即使內律師草擬見證遺囑,律師收費可以平至$1000
  • 容易設立

有遺囑但沒設信託的壞處

  • 高總值遺產必須經由法庭遺產認證的手續(PROBATE)
  • 遺囑在立囑入死後才生效,立囑入生理或意識失去法定能力時,也失去財產的控制力
  • 認證程序費用高
  • 認證期間遺產凍結平均9個月到二年,甚至有超出三、五年
  • 時有家族成員爭產,大傷和氣、家醜外傳
  • 認證程依法律而辦,家族無控制遺產能力
  • 缺乏隱密性

沒立遺囑利和弊

利:

  • 生前不用花時花錢規劃
  • 避免被後人質疑效力
  • 無須按環境變動而作改動
  • 一切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Intestates' Estates Ordinance處置遺產

弊:

  • 法庭認證程序複雜、繁瑣、不易懂
  • 專業費用龐大
  • 財產分配處置程序漫長,凍結時間平均1年至3年左右,甚至有超過5年、7年
  • 時有家族成員爭產,大傷和氣、家醜外傳
  • 找不到合法繼承人時,遺產會被“強迫充公”
  • 缺乏隱密性